怡达股份(300721):修订公司章程
原标题:怡达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21 证券简称:怡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0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在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议案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公司将依法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特此公告。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12月 6日
公司章程>
证券代码:300721 证券简称:怡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0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 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 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 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 程序的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本公司主要经营地会议室,或为会议通 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应当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本公司主要经营地会议室,或为会议通 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具体原因。 公司还应当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 第四十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 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 过半数通过。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和变 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 规则); (二)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 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 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 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 照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 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公司应当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前,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 照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 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 |
…… |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 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 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的 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 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 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 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 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乘以 该次股东大会待选出的监事人数的乘积数, 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监事候选人。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 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 票情况。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 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 事、监事。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八)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 的职责的; (十)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 董事和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监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 |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 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 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不符合董事任职资 格情形的除外。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及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会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及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会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30万元的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协助独立董事履 |
务等事宜。 | 行职责、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个月内编制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 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等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 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 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金、股 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 分红为主,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 先选择以现金形式分红。 …… (五)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充分考 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未来业务 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润弥 补情况等因素,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 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年度 或中期分红预案,并且预案中应说明当年未 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2、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 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 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 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 职务的监事),则外部监事应当对审议的利润 分配预案发表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外部经营环境、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须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 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公司董事会 应将调整利润分配的方案发送至独立董事及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 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 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金、股 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 分红为主,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选 择以现金形式分红。 …… (五)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充分考 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未来业务 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润弥 补情况等因素,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 资者)、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 预案,并且预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 使用计划。 2、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 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 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 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外部监事应当对审议的 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外部经营环境、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须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 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经监事会审 议通过;同时,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应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收集 中小股东意见,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中 |
监事会,由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经监事 会审议通过;同时,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应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 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将中小股东意见汇总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公 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及 中小股东意见后形成议案,审议通过后提交 公司股东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 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七)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 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公司 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 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 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做出现金分红预 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司最近3 年 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 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 配售股份。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 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若公司根据生产 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占用的资金。 | 小股东意见汇总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公司董 事会应在充分考虑监事会及中小股东意见后 形成议案,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 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七)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 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公司 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 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 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做出现金分红预 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公司最近3 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 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和监事的意见,在上述利 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 报计划。若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占用的资金。 |
特此公告。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12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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