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华晨宝马自燃被判质量缺陷,车主获赔40万余元
8月1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二审法律文书,案件涉及一辆华晨宝马汽车自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车自燃系质量缺陷,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华晨宝马”)、青岛中达燕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中达燕京”)被判向华晨宝马车主王先生赔偿40.27万元。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判决书显示,王先生于2019年10月与中达燕京签订销售合同,以42.678万元的价税合计金额,购置了一辆华晨宝马生产的宝马牌插电式混合动力轿车。2020年9月20日凌晨,停放于山东省青岛市某停车场内的上述车辆起火燃烧。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
据当地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显示,起火原因为驾驶室座椅底部内的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引发火灾。
据此,一审法院判令华晨宝马、经销商赔偿王某汽车折旧后的各项损失共计402705元,但华晨宝马不服一审判决,遂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由青岛市李沧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根据认定书,本案轿车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引发,本案轿车存在质量缺陷。华晨宝马虽申请鉴定,但该鉴定意见不足以推翻行政主管部门以职权作出的行政认定,其主张本案车辆不存在缺陷,该院不予采信。综上,华晨宝马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该院不能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院终审判定,华晨宝马、中达燕京向王先生赔偿车辆损失35.5万余元、车辆购置税损失约4.62万元、保险费损失1532元,共计40.27万元。王先生的其他主张(如华晨宝马、中达燕京承担其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666.67元/天,自2020年10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赔偿款之日止)被予以驳回。
图片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2022年7月29日发布的信息,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将自2022年9月9日起召回5.7万余辆国产及进口汽车。主要涉及车型包括5.7万辆生产日期在2016年11月10日至2020年8月28日的5系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以及364辆生产日期在2016年6月29日至2018年1月18日的7系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