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之力,助推民营经济行稳致远
本文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迟雨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2024年将围绕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修改代表法、监督法、监察法等。围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民营经济促进法等。
民营经济不仅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也是创新发展的动力源泉。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民营经济重要性的凸显,保护民营经济的声音日益高涨。表现在立法上,无论宪法还是民法典、反垄断法,均有保护民营经济或者保障各市场主体平等使用资源要素的条款。
刚刚过去的一年,更被舆论称为民营经济的“政策大年”,相关利好政策不断。
在这种背景下,为什么还要专门为民营经济立法?
一方面,是因为上述法律确定的多为原则性问题,到了实践层面,其操作性不强。反观国企、外商等经营主体,现行法律体系中都有相应的法律,而作为最普遍的企业形态和市场经济主体,民营企业却至今未得到专门立法的待遇,这明显是一块短板。
另一方面,近年来全球政治经济格局发生复杂而又深刻的变化,给中国经济带来了不小压力。在这种环境中,民营企业相比其他市场主体往往更为脆弱,其遭遇的困难也更多。此时此际,亟需一部内容全面又富有操作性的法律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看到真问题,解决真问题,在业内人士看来,未来的民营经济促进法至少需要满足四方面期待。
一是将针对民营经济的一系列政策通过法律形式确立下来,营造一个清晰、可预期的政策环境。
二是就民营企业的规范运营确立标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劳资关系是否和谐,有无合规制度,是否履行了社会责任等,都应成为法律的要求。
三是对营商环境中的一些政府行为划出红线。长期以来,在同一个市场上,往往存在着针对民营企业的“玻璃门”“弹簧门”等准入门槛,这种隐形的歧视必须得到禁止。
四是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保障。
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实际就是一部不断强化产权保护的历史。但正如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所坦言,有段时间以来,个别地方一些部门“因执法理念落后、执法不规范甚至执法过错而侵犯产权的现象确有存在。”
在中央三令五申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背景下,为什么还会有侵犯产权的现象?这次全国两会上的热词“逐利性执法”道出了部分原因。
所谓逐利性执法,是指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于对个人或部门利益的追求,而采取的违背法律原则和公正原则的执法行为。
逐利性执法常牵涉徇私枉法、权力寻租等问题,严重破坏市场秩序,阻碍市场经济发展。而受逐利性执法伤害最深的,几乎都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
如何遏制逐利性执法,代表委员们提出了很多建议,但治本之策,还是要先完善立法,要以法律的形式禁止执法机关以罚款为目的,或者用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经济纠纷,并明确追责条款。
制订民营经济促进法显然是一个契机。
民营企业家对出台一部具有可诉性、可裁性和可执行性等特征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期待甚高,因为法治才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该法有望扮演“定心丸”的角色。
(作者系特约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