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储蓄银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行行长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2024年01月02日 100753阅读

2023年12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新金监罚决字〔2023〕51号,曲峰(时任邮政储蓄银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行行长)(简称:邮政储蓄银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行),其对该支行管理的古牧地中路支行违规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营业网点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对曲峰(时任邮政储蓄银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行行长)作出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2月7日。

邮政储蓄银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行行长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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