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欣丝绸(002404):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标题:嘉欣丝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除上述条款内容修改外,《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本次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12月 7日
原条款 |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公 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设立独 立董事。 …… |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 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 任职条件。 |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 |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 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 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 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 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
第二十六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 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 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 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 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相关监管部门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 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 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 立董事,但可以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 事。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 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相关监 管部门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 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 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 出公开的声明。 |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
况进行说明。 …… |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尚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 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 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 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 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应保证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 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 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 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 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 |
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 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 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 件: (一)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 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 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 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 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名或 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 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 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 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 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 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 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 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 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 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 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 方可实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可设立战略、审计、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士。 |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就下列非关联 交易行使下列职权: (一)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 (二)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25%的资产抵押; (三)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25%的借贷、委托贷款、委托经营、承包、 租赁; …… |
第四十四条 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董 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情形的; (二)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 罚未满三年的; (三)近三年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 沟通和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 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 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 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 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 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 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 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 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 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 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 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 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 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 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 协议对其设定的职责;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 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 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 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 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 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 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 |
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 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 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 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12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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