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弘药业(002773):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原标题:康弘药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23-089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12月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修订内容,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拟对《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新增第十二条。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
2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有权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机关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股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3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
4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5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 |
6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7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公司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8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 三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二十 三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 三条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二十 三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等规范 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等规范 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
9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 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 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 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10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
11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形成书面文件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12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 同时附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13 | 第五十六条 召开公司年度股东大 会,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书面方式通知各股 东。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七条 召开公司年度股东大 会,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书面方式通知各股 东。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公司在计算始算期限时,不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 |
14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15 |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书面说明原 因。 | ||
16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及以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
17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
18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与关联交易有关关系的股东的回避 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交易的关 联关系,并自行申请回避。 (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 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 东与该交易的具体关联关系。 (三)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 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 东回避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 联股东进行表决。 |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交易的关 联关系,并自行申请回避。 (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 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 东与该交易的具体关联关系。 (三)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 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 东回避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 联股东进行表决。 | |
19 |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 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第八十二条。 |
20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董事、监事的提名程序为: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 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 案。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股份 的股东、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书面 提名董事、非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 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 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 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董事、监事的提名程序为: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 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 案。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股份的 股东、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 名董事、非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 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 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独立董事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 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独立董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 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 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 解。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 的资料真实、准备、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 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董事会应将按照有关规定公布 上述内容。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有关规则要求、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 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 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书面说 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 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其他方式民 主选举产生。 | (二)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 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 见,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符合 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 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 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 解。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 资料真实、准备、完整以及符合任 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 责。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董事会应将按照有关规定公布 上述内容。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有关规则要求、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 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 票制度。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1、与会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或者监事的人 数; 2、每个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 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 者监事,也可分散投给任意的数位 候选董事或者监事;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3、每个股东对单个候选董事、监 事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 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 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 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所投的票数累计 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 数; 4、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 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 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 董事或者监事。如两名或两名以上 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 且得票总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 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 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 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的,则应就该 等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在 下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书面说明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 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其他方式民 主选举产生。 | ||
21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22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23 |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 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 结果应计为“弃权”。 |
24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董事可以不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 |
25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被 免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或者生效后、被免职或任期 结束后的两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应持续 到该秘密被公开之日,不以两年为 限。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 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被 免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或者生效后、被免职或任期 结束后的两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应持续 到该秘密被公开之日,不以两年为 限。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 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26 |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定执行其职务。 如果独立董事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或 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 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会提出对独立董 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 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 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 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 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 披露。 |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其职务。 |
27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 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 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奖励计划,制订股权 激励计划;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以及 上市的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所 列的交易事项,并决定其中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 则或《公司章程》等规定非应由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十)审批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 其中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之 情形的,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 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规 定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 项,并决定其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 章程》等规定非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的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奖励计划,制订股权 激励计划;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以及 上市的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所 列的交易事项,并决定其中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 则或本章程等规定非应由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的事项; (十)审批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 其中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之 情形的,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 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规 定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 项,并决定其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或本章程 等规定非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 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十八)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 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28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依本章程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依本章程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
29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应由董事会批准 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的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应由董事会批准 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的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 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决定成交金额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下的交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 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 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易,该项授权的决议应经全体董事 一致同意,并明确授权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股票上市规则或本章程等规定 的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决定成交金额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下的交 易,该项授权的决议应经全体董事 一致同意,并明确授权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
30 |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以下关联交易事 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 交易;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以下关联交易事 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超过0.5%的交易。 |
31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 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 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事 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如公司为关 联人提供财务资助或提供担保,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股票上市规则或本章程等规定执 行。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
32 |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33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 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 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34 |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
35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
36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37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 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 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规定、部门规章的 其他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规定、部门规章的 其他职权。 | |
38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39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 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 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
40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施下述利 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的 方式分配股利。具体每个年度的分 红比例和方式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 度盈利情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提出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公司积极推行优先以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将上市后当年实现 的可供分配利润的不低于10%以现 金方式在第二年予以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施下述利 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的 方式分配股利。具体每个年度的分 红比例和方式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 度盈利情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提出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公司积极推行优先以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将上市后当年实现 的可供分配利润的不低于10%以现 金方式在第二年予以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在制定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时,董 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三)公司在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的情况下,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股本规模、经营 规模等因素,拟定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 (四)董事会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 股东沟通,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 小股东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预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 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 事应当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说明未 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公司上市后连续三 个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三十时,不得申请公开发 行证券。 | 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在制定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时,董 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三)公司在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的情况下,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股本规模、经营 规模等因素,拟定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 (四)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五)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 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 事应当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说明未 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公司上市后连续三 个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六)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发展战略 和筹融资规划,确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 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需要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 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召开 时提供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七)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 的百分之三十时,不得申请公开发 行证券。 (六)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发展战略 和筹融资规划,确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 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需要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 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 |
41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42 |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 年度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 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43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 以专人送出的,以被送达人在送达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政邮件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 的,以传真机的传真记录单显示的 日期为送达日期,没有显示或显示 不清的自传真送出的第2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以电话和电子邮件送 出的,以通话和电子邮件发出的当 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 以专人送出的,以被送达人在送达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政邮件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 的,以传真机的传真记录单显示的 日期为送达日期,没有显示或显示 不清的自传真送出的第2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以电话和电子邮件送 出的,以通话和电子邮件发出的当 日为送达日期;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 |
43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指定《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中国证监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指定《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中国证监会指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会指定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定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44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 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 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 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未新设 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 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 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 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 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45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46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 《证券日报》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 日报》上公告。 |
47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 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 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48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49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
50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 《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 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
51 | 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 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或有关主管机 关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 第一百九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 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 关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
52 | 第二百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 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租入或租出资产; (五)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 (六)赠与或受赠资产; |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所称“交 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七)债权或债务重组;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签订许可协议; 本条所称的“交易”不包括关联交 易。本章程所称的“关联交易”, 除前款规定外,还包括: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 义务转移的事项。 |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本章程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 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 项,除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外,还 包括: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存贷款业务;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 义务转移的事项。 | |
53 |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成都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成都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54 |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 本数;“不满”、“不足”、“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 本数;“不足”、“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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