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王生光、段文泉、曹艳丽提起公诉

2022年10月28日 108558阅读

  中新网9月13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消息,日前,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生光(正厅级)、云南省属国有企业原专职外部董事段文泉和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曹艳丽提起公诉。

  贵州检察机关依法对王生光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近日,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生光(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生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生光利用担任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七冶金建设公司党委书记,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云南检察机关依法对段文泉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案提起公诉

  近日,云南省属国有企业原专职外部董事段文泉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一案,由云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段文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8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段文泉利用担任云南省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担任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云南检察机关依法对曹艳丽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

  近日,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曹艳丽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由云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曹艳丽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曹艳丽利用担任昆明市商业银行副行长、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担任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信用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干预贷款授信审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辑:姜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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