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金投资领2000万罚单!从建仓到出货期 是这样操控的

2022年08月04日 107182阅读

  监管层对私募机构的监管始终从严。

  证监会近日开的罚单中,2宗与私募机构相关,分别是通金投资操纵“永艺股份”案和富立财富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明确了监管对私募的态度,即私募基金投资行为必须依法合规,绝不能“任性而为”,不严惩不足以纠偏,不重处不足以保障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一私募涉市场操纵领2000万罚单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书显示,2016年6月3日至6月24日(简称操纵期间),通金投资实际控制其发行的4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管理的2个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和11个理财专户账户共计17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采用盘中拉升、对倒交易、尾盘拉升等方式操纵“永艺股份”股价,共计获利6,814,322.69元。

  上述11个理财专户多用的是通金投资的员工,及员工家属账户。通过账户操作,可以看出其操纵行为分为建仓期、洗盘期和出货期三阶段。

  在建仓期,也就是2016年6月3日至6月7日,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大单买入的方式在短期内完成建仓。期间,账户组累计委托买入221笔共计949.99万股,买入成交395.01万股,占市场同期18.13%,合计净买入299.66万股,股价上涨21.45%。同时,账户组采用盘中拉升、尾盘拉升和强化尾市涨停趋势等异常交易行为,如6月6日14:01:38至14:06:24,账户组以54.7元至56.5元申报买入9笔共36.31万股,成交16.57万股,金额923.19万元,占同时段该股成交的71.36%,股价由54.7元上涨至56.38元,涨幅为3.24%。同日该股于14:58:45封至涨停,账户组在明显不可能成交的情况下于14:59:54和14:59:59以涨停价56.97元申报买入2笔共100万股,占收盘时以涨停价申买的未成交数量的39.05%。又如6月7日14:50:59至14:54:52,账户组以56.5元至57.95元申报买入19笔共56.88万股,成交24.39万股,金额1,395.61万元,占同时段该股成交的73.82%,股价由56.38元上涨至57.95元,涨幅2.76%。

  在洗盘期,2016年6月8日至6月14日,账户组频繁进行日内、隔日反向交易和对倒交易,采用盘中打压股价后低价买入、盘中拉升股价后高价卖出和尾盘拉升等交易手法,加剧股价波动。期间,账户组累计委托买入201笔共487.82万股,买入成交386.64万股,占市场同期20.5%;累计委托卖出190笔共293.92万股,卖出成交284.49万股,占市场同期15.08%。

  其中,6月8日账户组于09:30:00至14:24:33以卖出为主。在6月7日尾市拉升后,账户组于该期间累计反向卖出117.74万股,占市场同期27.22%;股价由开盘价56.38元下跌至54.72元,跌幅2.9%。于14:25:53至15:00:00以买入为主,在前一阶段大量卖出打压股价后,账户组于该期间累计反向买入74.28万股,占市场同期45.49%。

  在出货期,2016年6月15日至6月24日,账户组频繁采用盘中拉升、组内对倒和日内反向交易等手段,稳定和维持股价,将其前期所持股份全部卖出。其中,6月15日、6月16日和6月17日,其卖出成交量占市场同期卖出量的比例分别为36.5%、19.31%和23.54%。6月20日至6月24日,账户组以57.37元的均价将其持有的剩余37.3万股全部卖出。

  通金投资辩称由于看好而投资标的股票,不具有操纵的主观故意,证监会认为,通金投资集中资金优势,采用盘中拉抬、对倒交易、日内或隔日反向交易、尾盘拉升、大额封涨停等方式交易“永艺股份”,影响其交易价格,扰乱证券市场正常的价格机制,我会认定其行为构成操纵,并无不妥。最终决定对通金投资没收违法所得6,814,322.69元,并处以13,628,645.38元的罚款;对通金投资董事、执行总裁刘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另一私募身陷两宗罪

  成立刚满一年的富立财富因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期内交易股票,被证监会作出处罚。

  2017年7月底,富立财富决定使用澜沧江十四号买入“新大洲A”。8月14日至8月31日期间,澜沧江十四号的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新大洲A”。其中,8月25日,富立财富持有 “新大洲A” 的股份占总股本4.83%,并通过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书》。《简式权益变动书》中称富立财富拟通过大宗交易受让500万股“新大洲A”。实施后,富立财富将持有占总股本5.44%的“新大洲A”股份,成为新大洲持股5%以上的股东。

  8月30日,澜沧江十四号在受让500万股“新大洲A”后,持有“新大洲A”股份比例达到5.44%。但是,澜沧江十四号在持有“新大洲A”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在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新大洲予以公告。并且澜沧江十四号在限制转让期限内(8月30日和8月31日)继续增持“新大洲A”,累计增持股份占“新大洲A”已发行股份的7.61%。澜沧江十四号在持有“新大洲A”股份比例达到5%后,共计买入21,286,800股,成交金额170,933,004元。

  证监会决定,对富立财富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披露及限制转让期限内违法增持股票的行为予以警告,对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披露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对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违法增持股票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合计对富立财富处以60万元罚款。

  对富立财富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违法增持股票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岩予以警告,对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披露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对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违法增持股票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合计对李岩处以6万元罚款。

  私募监管不断升级

  爆发式增长的12万亿私募行业,存在不少违法违规情况。近年来,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各类私募基金在股票二级市场中的参与度越来越高,私募基金产品出现在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名单中的现象已并不鲜见。与其他机构投资者相比,私募基金有杠杆率高、产品结构复杂、透明度偏低等特点,如不强化监管,就不能有效防范这类主体可能诱发的市场风险。

  今年年初,多地证监局陆续启动2018年辖区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近期密集开出私募“罚单”,私募运作中的违规行为遭到整治。

  一家私募机构人士表示,最近出现了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案件,大部分是历史旧账,不是新出现的。而且和金融机构严查有一定的关系,监管机构对于一些大私募机构进行定点的严查有没有违规操作,包括老鼠仓,操控价格等。私募门槛比较低,监管从严就是要提高私募合规和风控意识,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指出,部分私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合规观念薄弱,风控机制流于形式,过分追逐短期收益,屡屡踩踏市场红线,有的甚至公然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违法行为,与合法、成熟、稳健的机构投资者文化背道而驰,不严惩不足以纠偏,不重处不足以保障这一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私募基金投资行为必须依法合规,绝不能“任性而为”,证监会将持续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力度,对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通过强有力的监管执法和责任追究,督促各类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坚持合法经营,增强合规意识,重视风险防范,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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