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中国恒大被要求清盘!清盘令之后将如何?

2024年01月31日 111644阅读

  在多次延期之后,中国恒大的清盘聆讯迎来一锤定音。

  1月29日上午,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大湾区之声官方微博援引港媒报道,香港法院向中国恒大发出清盘令。

  据中国香港司法机构网站披露,香港高等法院于1月29日9时30分举行针对中国恒大集团的清盘呈请聆讯,最终法院颁布清盘令。据悉,1月29日下午2时30分,法院将开庭处理规管令事宜并颁布书面理由。

  这意味着,香港资本市场迎来了最大规模的地产公司破产清盘。负债2.4万亿元的中国恒大此前遭遇债权人申请清盘,为了延缓清盘多次表示准备新的债务重组方案,不过,由于债务重组方案进展缓慢,最终被法院颁令恒大清盘。

  截至记者发稿,中国恒大报价0.163港元/股,下跌20.87%,总市值21.52亿港元;恒大汽车报价0.229港元/股,下跌18.21%;恒大物业报价0.39港元/股,下跌2.5%。其中,恒大汽车恒大物业发布停牌公告

  法院向恒大发出清盘令

  在1月29日上午举行的恒大清盘聆讯很快有了结果。

  1月29日上午,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大湾区之声官方微博援引港媒报道,香港法院向中国恒大发出清盘令。综合港媒报道,2022年就遭遇债权人申请清盘的中国恒大,因为债务重组方案出现变数,多次延期聆讯,最终迎来了最后时刻。

  恒大清盘呈请聆讯在1月29日上午举行,法官陈静芬指出恒大债务重组方案欠进展,资不抵债,终于颁令恒大清盘,下午将开庭处理规管令事宜并颁布书面理由。

  回溯过往,中国恒大曾公告,香港高等法院于2023年12月4日批准了公司的延期申请,将清盘呈请的聆讯进一步延至2024年1月29日,使得中国恒大暂时喘了口气。

  实际上,在2022年6月,债权人就向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针对恒大的清盘呈请,佳盛环球于2022年6月24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对恒大的清盘呈请,涉及债权金额为约8.625亿港元,彼时聆讯时间定在2022年8月31日,后续针对恒大的清盘聆讯先后延期多次,直到此次定下最终时间。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6月30日,中国恒大的主营收入约为1281.8亿元,净亏损合计392.5亿元。中国恒大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约40.47亿元。资产总计17440亿元,其中流动资产15785亿元,总负债23882亿元。

  清盘令之后将如何?

  汇生国际资本有限公司总裁黄立冲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时表示,在2024年年前恒大就面临是否破产的生死时刻。恒大此次还不能够提出一个可以被法庭和债权人接受的方案,可能恒大这一次就要面临破产命运。

  黄立冲表示,法院一旦信纳已符合《公司清盘条例》第177(1)条所载其中一项要求(包括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便可对该公司发出清盘令。法院会考虑债权人的意愿以及公平公正原则。在强制清盘期间,所有针对公司的诉讼程序及债权人的行动都会自动中止,除非法院批准此类程序开始或继续。此外,董事的权力将会被暂停,而受法院监督的清盘人将负责收回及变现公司资产、调查公司事务、裁定债权人的申索,以及从清盘产业中分配给债权人。一旦公司完成清盘,清盘人将向法院申请免除清盘人的责任及解散公司。

  黄立冲介绍,其中, 利益相关者在清盘中的角色及考虑如下:

  A. 董事及高管

  对于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的董事及高管,认识自己在破产情景下的义务非常重要,因为不履行这些义务可能导致民事甚至刑事责任。董事对公司负有的义务与公司偿债能力无关。这些责任包括,为整个公司的利益诚实地行事;尤其是,当一家公司接近破产时,该公司的整体利益将包含该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必须履行他们的信托责任。如董事或高管违反任何上述责任,其后获委任的清盘人可代表公司向他们提出诉讼。

  香港法例现时并无有关破产交易的条文。换言之,即使公司随后进入清盘程序,没有足够的资产偿还所有债权人,董事也不会对公司在资不抵债时产生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然而,如果公司以股本向股东赎回或回购股份,而公司在股本支付后一年内开始清盘,则就股本支付签署有偿债能力证明书的董事与收款股东可能个别及共同承担向公司赔偿资产的责任。

  B. 股东

  在清盘的情况下,股东往往损失最大,他们的股票回报大多为零或极低。此外,股东可能面临需要退还清盘程序开始前一年内从公司收取的股本支付、公司已资不抵债时所派发的非法股利,以及通过进行逊值交易或欺诈性财产转让所得的任何其他利益或财产的回补风险。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一经提出清盘申请,其后任何转让公司股份或改变公司成员地位的行为均属无效。

  C. 债权人

  债权人在评估其针对无力偿债或可能无力偿债公司的选择时,包括申请公司清盘、执行其担保和/或重组公司债务,应了解与这些选择相关的风险及机会,以及在每种情况下可能获得的收回。

  债权人在清盘情况下的有关考虑包括:债项偿付的优先级。

  一般而言,在香港清盘的公司债项偿付的优先次序如下

  1、公司的成员

  2、有资产担保的有担保债权人(但如果公司的无担保资产不足以偿付《公司清盘条例》第265(1)条项下所列的优先付款,则公司的浮动押记资产须先清偿该等优先付款,然后才会支付给浮动押记持有人)

  3、清盘的开支(包括清盘人的薪酬)

  4、《公司清盘条例》第 265(1)条所界定的优先付款,包括:

  · 员工权益(有限额)

  · 政府债务

  5、无担保债权人(根据同等顺序摊还原则)

  6、债务利息(公司清盘后期间)

  7、次级债权人(例如以成员身份应收公司欠付其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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