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洛卡(30009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原标题:尤洛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4年 1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 5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 6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 8 第五章 附则 ...........................................................................................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及《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
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
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及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以
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情形。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都具有重要性的
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资产总额 0.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
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
正。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
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的认定标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
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公司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4.公司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5.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或有事项未披
露的;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公
司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下属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真编制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重大合同或
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净资产等交易;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
仲裁;
3.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
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
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情况严重不符的,
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责任,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信息报送部门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信息报送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
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
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
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
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
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
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
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月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4年 1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 5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 6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 8 第五章 附则 ...........................................................................................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及《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
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
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及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以
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情形。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都具有重要性的
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资产总额 0.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
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
正。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
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的认定标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
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公司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4.公司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5.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或有事项未披
露的;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公
司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下属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真编制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重大合同或
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净资产等交易;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
仲裁;
3.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
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
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情况严重不符的,
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责任,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信息报送部门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信息报送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
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
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
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
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
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
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
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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