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赛激光(871263):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原标题:莱赛激光: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证券代码:871263 证券简称:莱赛激光 公告编号:2024-002
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部分条款,该章程名称相应变更为《公司章程》。
三、备查文件
《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1月 5日
证券代码:871263 证券简称:莱赛激光 公告编号:2024-002
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 修订后 |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 年【】月【】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916.6667万股, 于2023年12月2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666.6667万元。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666.6667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股。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
第八十三条 当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 以上,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 当推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八十三条 当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 以上,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 当推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大会选 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 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和中 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 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 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1次利润分配;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中期现金 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 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和中 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 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 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1次利润分配;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中期现金 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
在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 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且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条件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报 表可分配利润或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 低)的 10%,但特殊情况除外;前述特 殊情况系指: (1)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因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影响引起 行业盈利大幅下滑,致使公司净利润比 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 (3)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 时,公司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4)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时,公司当 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建 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负值。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时,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 在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 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且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条件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报 表可分配利润或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 低)的 10%,但特殊情况除外;前述特 殊情况系指: (1)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因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影响引起 行业盈利大幅下滑,致使公司净利润比 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 (3)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 时,公司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4)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时,公司当 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建 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负值。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时,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
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 分红比例和公司总股份数合理的前提 下,为保持总股份数扩张与业绩增长相 匹配,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在确定以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 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发 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份 数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 长速度相匹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独立董事应对股票分红的必要 性发表明确意见;在涉及股票分红的利 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董 事会应在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对股票分红的目的和必要性进行 说明;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 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 分红比例和公司总股份数合理的前提 下,为保持总股份数扩张与业绩增长相 匹配,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在确定以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 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发 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份 数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 长速度相匹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在涉及股票分红的利润分配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董事会应在 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对股 票分红的目的和必要性进行说明;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 日起生效实施。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部分条款,该章程名称相应变更为《公司章程》。
三、备查文件
《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1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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