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卫士(833575):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原标题:康乐卫士: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833575 证券简称:康乐卫士 公告编号:2024-001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12日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7号A2幢201、202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永江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5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12,286,2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7%。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5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612,7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深入推进公司的国际化战略,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将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法律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筹划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11,238,7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940,8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如下,需逐项审议: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均为H股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
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惯例和情况,国际配售可包括但不限于:(1)依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144A规则(或其豁免)于美国境内向合格机构投资者进行的发售;或(2)依据美国 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S条例进行的美国境外发行;或(3)其他境外合格市场的发行。具体发行方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市场情况确定。
3、发行规模
在符合香港联交所最低发行比例、最低流通比例等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确定发行规模,本次公司拟申请发行不低于49,577,648股H股新股(超额配售权行使前)即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15%(超额配售权行使前),并根据市场情况授予承销商不超过前述发行的 H股股数15%的超额配售权。在全额行使15%超额配售权的情况下,公司共发行不低于 57,014,296股 H股新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数的 16.87%。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规模、超额配售事宜及配售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公司的资本需求、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及市场情况确定,以公司根据与有关承销商签署的承销协议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 H股数量为准,公司因此而增加的注册资本亦须以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新股数目为准,并须在得到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其他有关机构备案或批准后方可执行。
4、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拟在全球范围进行发售,发行的对象包括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国境内以外地区(包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外国)机构投资者、企业和自然人、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权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中国境内合格投资者及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
5、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在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投资者接受能力以及发行风险等情况下,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时国内外资本市场情况、参照可比公司在国内外市场的估值水平,采用市场化定价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和整体协调人共同协商确定。
6、发行时间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即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8个月或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具体发行时间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境内外资本市场状况、境内外监管部门的审批、备案进展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决定。
7、发售原则
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而决定配发给认购者的股份数目。配发基准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而有所不同,但应严格按照《香港上市规则》指定(或获豁免)的比例分配。在适当的情况下,配发股份也可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即部分认购者可能会获配发比其他申请认购相同股份数目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而未获抽中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配发任何股份,公开发售部分的比例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超额认购倍数设定“回拨”机制。公司也可以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和发售时的具体规模向香港联交所申请“回拨”机制的豁免。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根据最终确定的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经回拨后,如适用)来决定。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并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超额认购倍数、投资者的质量、投资者的重要性和在过去交易中的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订单的大小、价格的敏感度、预路演的参与程度、对该投资者后市行为的预计等。
在国际配售分配中,原则上将优先考虑基石投资者(如有)、战略投资者(如有)和机构投资者。
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且公司也未诱使任何人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公司依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刊发正式 H股招股说明书后,方可销售公司股份或接受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基石投资者及战略投资者(如有)除外)。
2.议案表决结果: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股数 111,222,42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反对股数 957,23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2)《发行方式》
同意股数 111,238,7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940,8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3)《发行规模》
同意股数 111,238,7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940,8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4)《发行对象》
同意股数 111,238,7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940,8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5)《定价方式》
同意股数 111,222,42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反对股数 957,23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6)《发行时间》
同意股数 111,238,7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940,8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7)《发售原则》
同意股数 111,238,7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940,8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公司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根据 H股招股说明书所载条款及条件,在董事会、董事会授权人士及/或其委托的承销商(或其代表)决定的日期,向符合监管规定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和自然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11,238,7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940,8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拟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决议的有效期确定为自该等决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8个月。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备案/批准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日。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11,238,7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940,8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需要,拟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审议的框架和原则下,单独或共同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任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方案,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境内外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等)的意见并结合市场环境对本次发行上市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和组织实施,包括但不限于:
(1)确定本次发行的具体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包括币种、价格区间和最终定价)、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股份配售方案、超额配售事宜、募集资金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等具体事宜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实施有关的事项;批准缴纳必要的上市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首次上市费用;通过上市费用估算、发布正式通告、申请表格和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公告; (2)调整募集资金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
(3)签署、执行、修改、完成须向相关的境内外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香港证券结算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机构)提交的各项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申请、相关报告或材料,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以及注册招股说明书等手续;并作出其认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及事项;
(4)在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起草、修改、批准、签署、递交及刊发招股说明书(中英文版本,下同)、红鲱鱼招股书及国际发售通函等及其他申报文件;起草、修改、签署、执行、批准、中止、终止任何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协议、合同、招股文件或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顾问协议、投资协议、基石投资协议、战略投资协议、股份过户协议、收款银行协议、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相关的中介协议、关连交易协议(包括确定相关协议项下交易的年度上限金额);根据香港《公司条例》下的要求注册为“非香港公司”及递交相关文件;批准联席保荐人代表公司向香港联交所申请上市申请的档案号;批准盈利及现金流预测事宜;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有关商标及知识产权注册(如需)以及注册招股说明书等手续;
(5)决定上市豁免事项并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6)核证、通过和签署招股说明书验证笔记等备查文件及责任书; (7)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委任保荐人、整体协调人、承销商、境内外律师、会计师、印刷商、合规顾问、股份登记过户机构、收款银行、公司秘书、负责与香港联交所沟通的授权代表、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的公司代理人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相关的中介机构;修改、定稿、申请版本/聆讯后资料集/大量印刷/派发招股说明书以及发售通函;批准境内外申请文件以及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向保荐人及/或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等监管机构出具承诺、确认以及授权;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实施有关的事项;
(8)起草、修改、签署公司与董事、监事之间的《执行董事服务合同》、《非执行董事服务合同》(如有)、《独立非执行董事服务合同》和《监事服务合同》。
2、在不影响上述第1条所述的一般性前提下,根据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代表公司批准香港联交所上市申请表格即A1表格(以下简称“A1表格”)的形式与内容(包括所附承诺),批准保荐人适时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提交A1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包括申请版本)及《香港上市规则》要求于提交A1表格时提交的其它文件及信息,代表公司签署A1表格及所附承诺、声明和确认,并于提交A1表格及文件时:
(1)代表公司作出载列于A1表格中的相关承诺(如果香港联交所对A1表格作出修改,则代表公司根据修改后的A1表格的要求作出相应的承诺): (a)在公司任何证券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期间的任何时间,遵守当时有效的《香港上市规则》的全部规定;
(b)如果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预期就上市申请进行聆讯审批的日期前,因情况出现任何变化,导致在此呈交的A1表格或随A1表格递交的上市文件稿本中载列的任何资料在任何重大方面存有误导性,公司将及时通知香港联交所;
(c)在证券交易开始前,向香港联交所呈交《香港上市规则》第9.11(37)条要求的正式妥签的声明(《香港上市规则》附录五F表格);
(d)在递交A1申请文件后于适当时间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9.11(35)至9.11(37)条的适用规定向香港联交所提交所需的文件;
(e)遵守香港联交所不时公布的有关刊发和通讯方面的程序及格式要求。
(2)就香港联交所代表公司向香港证监会存档的文件,批准公司在上市申请表格中向香港联交所发出若干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规则》”)第5(1)条,公司须将上市申请的副本向香港证监会存档。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5(2)条,公司须书面授权香港联交所,在公司将上市申请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A1表格)向香港联交所存档时,由香港联交所代表公司将所有该等资料向香港联交所存档时同步向香港证监会存档;
(b)如公司证券得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7(1)条及第7(2)条,公司须将公司或其代表向公众或其证券持有人所作或所发出的若干公告、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副本(与上市申请的副本、公司的书面授权书合称为“香港证监会存档文件”)向香港证监会存档。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7(3)条,公司须书面授权香港联交所,在公司将所有香港证监会存档文件送交香港联交所时,由香港联交所代表公司将所有香港证监会存档文件向香港证监会存档;及
(c)公司亦须承认,除非事先取得香港联交所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在任何方面更改或撤回该等授权,而香港联交所须有权酌情做出该批准。另外,公司须承诺签署以上文件,以香港联交所为受益人,以完成香港联交所可能要求的上述授权。
3、批准和签署股份过户登记协议等协议,批准发行股票证书及股票过户以及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如需),通过发布上市招股的通告及一切与上市招股有关的公告。
4、对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因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而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改的《公司章程》及其它公司治理文件,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不时变化情况、境内外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上市实际情况对经本次董事会审议和经股东大会批准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或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章程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注册资本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的条款作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在本次发行前和本次发行后,依据相关规定向公司登记机构、商务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核准、变更登记、备案报告等事宜,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的有关事宜。
5、依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16部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并且:
(1)在香港设立主要营业地址;
(2)批准和签署非香港公司注册事宜之有关表格及文件,并授权公司秘书或其他相关中介安排递交该等表格及文件到香港公司注册处办理登记; (3)依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774及776条及《香港上市规则》第 19A.13(2)条规定,委任担任公司在香港接受向公司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的代表。
6、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有关批准文件,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改,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修改事项除外。
7、在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完成后,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相关登记机关办理H股登记事宜。
8、批准、追认及确认此前公司或其他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人士作出的与本次发行 H股并上市有关的所有行动、决定及签署和交付的所有相关文件。
9、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3.05条的规定,委任、更换授权代表作为公司与香港联交所的主要沟通渠道,并向香港联交所递交相关表格及文件。
10、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它事宜。
11、上述批准的权利应包括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的权利、签署任何有关的文件以及向任何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的权利。
授权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相应地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及为完成配发及发行新股签署必要文件、办理必要手续、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8个月。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文件,则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日。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11,238,7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940,8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确定董事会授权人士处理公司境外发行H股股票及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需要,拟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础上,授权公司董事郝春利先生(郝春利先生亦可转授权予其他董事)行使该议案授予的权利,具体办理该议案所述相关事务及其他由董事会授权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务,授权期限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所述的授权期限相同。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11,238,7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940,8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得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核心产品的临床试验及批准、多个临床前项目的持续临床前研发、昆明产业化基地的生产前准备及生产工艺提升、完善商业化网络建设、国际临床及本土化生产、国际市场拓展、运营资金及其他一般公司用途等。
此外,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根据上市申请核准和备案过程中项目审批及投资进度、监管机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 H股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批准的H股招股说明书最终稿的披露为准。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11,238,7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940,8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平衡公司现有股东和未来 H股股东的利益,如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在扣除公司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拟分配股利(如有)后,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拟由本次发行上市前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其于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如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则届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另行审议后对公司已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11,238,7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940,8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中国境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香港上市规则》、香港法律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订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
同时,董事会同意通过《公司章程(草案)》,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等,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根据股本变动等事宜修订《公司章程(草案)》相应条款,并就注册资本和章程变更等事项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核准、变更、备案等事宜,但该等修订不能对股东权益构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并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监管、审核机关的规定。
本次审议的《公司章程(草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将继续适用,直至《公司章程(草案)》生效之日起失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公司章程(草案)(联交所上市后适用)》。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11,238,7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940,8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要求,并与经修订的拟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相衔接,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对下列内部治理制度进行修订:
同时,董事会同意通过上述内部治理制度,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等,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部治理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
上述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将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现行内部治理制度将继续适用。
2.议案表决结果:
以上全部子议案同意股数111,238,7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反对股数940,8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聘请H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公司拟聘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聘请H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11,238,7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940,8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及《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董事会现确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角色如下:
1、刘永江、郝春利、陶然为公司执行董事;
2、陶涛、李辉、刘庆利为公司非执行董事;
3、李晓静、乔友林、韩强为公司独立董事。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11,238,7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940,8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批准公司注册为非香港公司、在香港主要营业地址及在香港接受法律程序文件送达代理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董事会同意、批准、确认及追认公司鉴于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并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十六部的规定,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并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代表公司处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同意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48号大新金融中心40楼(以最终注册为准),并将此地址作为本公司在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的地址;此外,同意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委任钟明辉先生作为代表本公司在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的代理人。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11,238,7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940,8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A1表格中公司承诺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董事会同意公司于递交予香港联交所的A1文件M103表格中做出承诺。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11,238,7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940,8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投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责任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第 A.1.8条守则条文的要求及相关的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惯例,董事会拟授权郝春利先生全权办理投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监高责任险”)。
为此,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遵循《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及行业惯例的前提下办理董监高责任险投保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监高责任险的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11,238,7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940,8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十六)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靳策、刘子悦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1月 15日
证券代码:833575 证券简称:康乐卫士 公告编号:2024-001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12日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7号A2幢201、202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永江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5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12,286,2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7%。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5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612,7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深入推进公司的国际化战略,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将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法律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筹划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11,238,7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940,8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如下,需逐项审议: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均为H股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
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惯例和情况,国际配售可包括但不限于:(1)依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144A规则(或其豁免)于美国境内向合格机构投资者进行的发售;或(2)依据美国 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S条例进行的美国境外发行;或(3)其他境外合格市场的发行。具体发行方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市场情况确定。
3、发行规模
在符合香港联交所最低发行比例、最低流通比例等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确定发行规模,本次公司拟申请发行不低于49,577,648股H股新股(超额配售权行使前)即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15%(超额配售权行使前),并根据市场情况授予承销商不超过前述发行的 H股股数15%的超额配售权。在全额行使15%超额配售权的情况下,公司共发行不低于 57,014,296股 H股新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数的 16.87%。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规模、超额配售事宜及配售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公司的资本需求、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及市场情况确定,以公司根据与有关承销商签署的承销协议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 H股数量为准,公司因此而增加的注册资本亦须以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新股数目为准,并须在得到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其他有关机构备案或批准后方可执行。
4、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拟在全球范围进行发售,发行的对象包括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国境内以外地区(包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外国)机构投资者、企业和自然人、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权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中国境内合格投资者及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
5、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在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投资者接受能力以及发行风险等情况下,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时国内外资本市场情况、参照可比公司在国内外市场的估值水平,采用市场化定价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和整体协调人共同协商确定。
6、发行时间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即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8个月或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具体发行时间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境内外资本市场状况、境内外监管部门的审批、备案进展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决定。
7、发售原则
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而决定配发给认购者的股份数目。配发基准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而有所不同,但应严格按照《香港上市规则》指定(或获豁免)的比例分配。在适当的情况下,配发股份也可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即部分认购者可能会获配发比其他申请认购相同股份数目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而未获抽中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配发任何股份,公开发售部分的比例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超额认购倍数设定“回拨”机制。公司也可以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和发售时的具体规模向香港联交所申请“回拨”机制的豁免。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根据最终确定的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经回拨后,如适用)来决定。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并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超额认购倍数、投资者的质量、投资者的重要性和在过去交易中的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订单的大小、价格的敏感度、预路演的参与程度、对该投资者后市行为的预计等。
在国际配售分配中,原则上将优先考虑基石投资者(如有)、战略投资者(如有)和机构投资者。
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且公司也未诱使任何人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公司依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刊发正式 H股招股说明书后,方可销售公司股份或接受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基石投资者及战略投资者(如有)除外)。
2.议案表决结果: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股数 111,222,42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反对股数 957,23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2)《发行方式》
同意股数 111,238,7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940,8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3)《发行规模》
同意股数 111,238,7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940,8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4)《发行对象》
同意股数 111,238,7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940,8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5)《定价方式》
同意股数 111,222,42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反对股数 957,23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6)《发行时间》
同意股数 111,238,7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940,8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7)《发售原则》
同意股数 111,238,7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940,8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公司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根据 H股招股说明书所载条款及条件,在董事会、董事会授权人士及/或其委托的承销商(或其代表)决定的日期,向符合监管规定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和自然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11,238,7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940,8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拟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决议的有效期确定为自该等决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8个月。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备案/批准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日。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11,238,7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940,8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需要,拟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审议的框架和原则下,单独或共同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任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方案,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境内外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等)的意见并结合市场环境对本次发行上市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和组织实施,包括但不限于:
(1)确定本次发行的具体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包括币种、价格区间和最终定价)、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股份配售方案、超额配售事宜、募集资金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等具体事宜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实施有关的事项;批准缴纳必要的上市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首次上市费用;通过上市费用估算、发布正式通告、申请表格和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公告; (2)调整募集资金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
(3)签署、执行、修改、完成须向相关的境内外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香港证券结算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机构)提交的各项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申请、相关报告或材料,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以及注册招股说明书等手续;并作出其认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及事项;
(4)在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起草、修改、批准、签署、递交及刊发招股说明书(中英文版本,下同)、红鲱鱼招股书及国际发售通函等及其他申报文件;起草、修改、签署、执行、批准、中止、终止任何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协议、合同、招股文件或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顾问协议、投资协议、基石投资协议、战略投资协议、股份过户协议、收款银行协议、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相关的中介协议、关连交易协议(包括确定相关协议项下交易的年度上限金额);根据香港《公司条例》下的要求注册为“非香港公司”及递交相关文件;批准联席保荐人代表公司向香港联交所申请上市申请的档案号;批准盈利及现金流预测事宜;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有关商标及知识产权注册(如需)以及注册招股说明书等手续;
(5)决定上市豁免事项并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6)核证、通过和签署招股说明书验证笔记等备查文件及责任书; (7)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委任保荐人、整体协调人、承销商、境内外律师、会计师、印刷商、合规顾问、股份登记过户机构、收款银行、公司秘书、负责与香港联交所沟通的授权代表、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的公司代理人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相关的中介机构;修改、定稿、申请版本/聆讯后资料集/大量印刷/派发招股说明书以及发售通函;批准境内外申请文件以及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向保荐人及/或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等监管机构出具承诺、确认以及授权;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实施有关的事项;
(8)起草、修改、签署公司与董事、监事之间的《执行董事服务合同》、《非执行董事服务合同》(如有)、《独立非执行董事服务合同》和《监事服务合同》。
2、在不影响上述第1条所述的一般性前提下,根据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代表公司批准香港联交所上市申请表格即A1表格(以下简称“A1表格”)的形式与内容(包括所附承诺),批准保荐人适时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提交A1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包括申请版本)及《香港上市规则》要求于提交A1表格时提交的其它文件及信息,代表公司签署A1表格及所附承诺、声明和确认,并于提交A1表格及文件时:
(1)代表公司作出载列于A1表格中的相关承诺(如果香港联交所对A1表格作出修改,则代表公司根据修改后的A1表格的要求作出相应的承诺): (a)在公司任何证券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期间的任何时间,遵守当时有效的《香港上市规则》的全部规定;
(b)如果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预期就上市申请进行聆讯审批的日期前,因情况出现任何变化,导致在此呈交的A1表格或随A1表格递交的上市文件稿本中载列的任何资料在任何重大方面存有误导性,公司将及时通知香港联交所;
(c)在证券交易开始前,向香港联交所呈交《香港上市规则》第9.11(37)条要求的正式妥签的声明(《香港上市规则》附录五F表格);
(d)在递交A1申请文件后于适当时间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9.11(35)至9.11(37)条的适用规定向香港联交所提交所需的文件;
(e)遵守香港联交所不时公布的有关刊发和通讯方面的程序及格式要求。
(2)就香港联交所代表公司向香港证监会存档的文件,批准公司在上市申请表格中向香港联交所发出若干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规则》”)第5(1)条,公司须将上市申请的副本向香港证监会存档。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5(2)条,公司须书面授权香港联交所,在公司将上市申请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A1表格)向香港联交所存档时,由香港联交所代表公司将所有该等资料向香港联交所存档时同步向香港证监会存档;
(b)如公司证券得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7(1)条及第7(2)条,公司须将公司或其代表向公众或其证券持有人所作或所发出的若干公告、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副本(与上市申请的副本、公司的书面授权书合称为“香港证监会存档文件”)向香港证监会存档。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7(3)条,公司须书面授权香港联交所,在公司将所有香港证监会存档文件送交香港联交所时,由香港联交所代表公司将所有香港证监会存档文件向香港证监会存档;及
(c)公司亦须承认,除非事先取得香港联交所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在任何方面更改或撤回该等授权,而香港联交所须有权酌情做出该批准。另外,公司须承诺签署以上文件,以香港联交所为受益人,以完成香港联交所可能要求的上述授权。
3、批准和签署股份过户登记协议等协议,批准发行股票证书及股票过户以及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如需),通过发布上市招股的通告及一切与上市招股有关的公告。
4、对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因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而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改的《公司章程》及其它公司治理文件,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不时变化情况、境内外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上市实际情况对经本次董事会审议和经股东大会批准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或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章程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注册资本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的条款作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在本次发行前和本次发行后,依据相关规定向公司登记机构、商务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核准、变更登记、备案报告等事宜,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的有关事宜。
5、依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16部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并且:
(1)在香港设立主要营业地址;
(2)批准和签署非香港公司注册事宜之有关表格及文件,并授权公司秘书或其他相关中介安排递交该等表格及文件到香港公司注册处办理登记; (3)依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774及776条及《香港上市规则》第 19A.13(2)条规定,委任担任公司在香港接受向公司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的代表。
6、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有关批准文件,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改,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修改事项除外。
7、在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完成后,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相关登记机关办理H股登记事宜。
8、批准、追认及确认此前公司或其他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人士作出的与本次发行 H股并上市有关的所有行动、决定及签署和交付的所有相关文件。
9、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3.05条的规定,委任、更换授权代表作为公司与香港联交所的主要沟通渠道,并向香港联交所递交相关表格及文件。
10、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它事宜。
11、上述批准的权利应包括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的权利、签署任何有关的文件以及向任何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的权利。
授权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相应地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及为完成配发及发行新股签署必要文件、办理必要手续、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8个月。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文件,则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日。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11,238,7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940,8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确定董事会授权人士处理公司境外发行H股股票及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需要,拟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础上,授权公司董事郝春利先生(郝春利先生亦可转授权予其他董事)行使该议案授予的权利,具体办理该议案所述相关事务及其他由董事会授权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务,授权期限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所述的授权期限相同。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11,238,7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940,8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得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核心产品的临床试验及批准、多个临床前项目的持续临床前研发、昆明产业化基地的生产前准备及生产工艺提升、完善商业化网络建设、国际临床及本土化生产、国际市场拓展、运营资金及其他一般公司用途等。
此外,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根据上市申请核准和备案过程中项目审批及投资进度、监管机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 H股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批准的H股招股说明书最终稿的披露为准。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11,238,7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940,8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平衡公司现有股东和未来 H股股东的利益,如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在扣除公司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拟分配股利(如有)后,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拟由本次发行上市前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其于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如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则届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另行审议后对公司已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11,238,7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940,8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中国境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香港上市规则》、香港法律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订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
同时,董事会同意通过《公司章程(草案)》,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等,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根据股本变动等事宜修订《公司章程(草案)》相应条款,并就注册资本和章程变更等事项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核准、变更、备案等事宜,但该等修订不能对股东权益构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并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监管、审核机关的规定。
本次审议的《公司章程(草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将继续适用,直至《公司章程(草案)》生效之日起失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公司章程(草案)(联交所上市后适用)》。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11,238,7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940,8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要求,并与经修订的拟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相衔接,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对下列内部治理制度进行修订:
序号 | 议 案 名 称 |
10.01 | 《关于修订于 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联交所上市 后适用)〉的议案》 |
10.02 | 《关于修订于 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联交所上市后 适用)〉的议案》 |
10.03 | 《关于修订于 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联交所上市 后适用)〉的议案》 |
10.04 | 《关于修订于 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联交所上市 后适用)〉的议案》 |
10.05 | 《关于修订于 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联交所上市 后适用)〉的议案》 |
10.06 | 《关于修订于 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联交所上市 后适用)〉的议案》 |
同时,董事会同意通过上述内部治理制度,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等,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部治理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
上述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将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现行内部治理制度将继续适用。
2.议案表决结果:
以上全部子议案同意股数111,238,7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反对股数940,8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聘请H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公司拟聘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聘请H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11,238,7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940,8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及《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董事会现确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角色如下:
1、刘永江、郝春利、陶然为公司执行董事;
2、陶涛、李辉、刘庆利为公司非执行董事;
3、李晓静、乔友林、韩强为公司独立董事。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11,238,7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940,8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批准公司注册为非香港公司、在香港主要营业地址及在香港接受法律程序文件送达代理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董事会同意、批准、确认及追认公司鉴于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并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十六部的规定,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并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代表公司处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同意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48号大新金融中心40楼(以最终注册为准),并将此地址作为本公司在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的地址;此外,同意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委任钟明辉先生作为代表本公司在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的代理人。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11,238,7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940,8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A1表格中公司承诺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董事会同意公司于递交予香港联交所的A1文件M103表格中做出承诺。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11,238,7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940,8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投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责任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第 A.1.8条守则条文的要求及相关的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惯例,董事会拟授权郝春利先生全权办理投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监高责任险”)。
为此,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遵循《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及行业惯例的前提下办理董监高责任险投保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监高责任险的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11,238,7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940,8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弃权股数106,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十六)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 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一) | 《关于公 司发行H 股股票并 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 上市的议 案》 | 8,763,139 | 89.32% | 940,885 | 9.59% | 106,591 | 1.09% |
(二)、 1 | 《发行股 票的种类 和面值》 | 8,746,791 | 89.16% | 957,233 | 9.76% | 106,591 | 1.09% |
(二)、 2 | 《发行方 式》 | 8,763,139 | 89.32% | 940,885 | 9.59% | 106,591 | 1.09% |
(二)、 3 | 《发行规 模》 | 8,763,139 | 89.32% | 940,885 | 9.59% | 106,591 | 1.09% |
(二)、 4 | 《发行对 象》 | 8,763,139 | 89.32% | 940,885 | 9.59% | 106,591 | 1.09% |
(二)、 5 | 《定价方 式》 | 8,746,791 | 89.16% | 957,233 | 9.76% | 106,591 | 1.09% |
(二)、 6 | 《发行时 间》 | 8,763,139 | 89.32% | 940,885 | 9.59% | 106,591 | 1.09% |
(二)、 7 | 《发售原 则》 | 8,763,139 | 89.32% | 940,885 | 9.59% | 106,591 | 1.09% |
(八) | 《关于公 司发行H 股股票前 滚存利润 分配方案 的议案》 | 8,763,139 | 89.32% | 940,885 | 9.59% | 106,591 | 1.09% |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靳策、刘子悦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1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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