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康视(300595):拟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2024年01月11日 92289阅读
原标题:欧普康视:关于拟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欧普康视(300595):拟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股票简称:欧普康视 证券代码:300595 公告编号:2024-006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本批次激励对象共有 25人,其中满足本次 100%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7人,7人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1人不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

2、公司拟回购注销未满足全部解除限售条件的 8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计 37,240 股,回购股票占目前公司总股本897,145,269股的0.0042%,回购价格为23.6961元/股。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合计为882,442.76元,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1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37,24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042%。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权激励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2020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3、2020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公司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21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202C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5、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6、2022年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7、2023年1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

9、2024年1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以上审批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以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定价依据及相关情况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及对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股份的处理措施
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本次批次激励对象共计25人,其中,17人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7人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1人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合计8人。

根据《管理办法》《2020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未达标、辞职、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而离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该8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根据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2020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二)回购数量及比例
本次公司拟回购注销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计8人。公司拟回购注销8位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计37,240股,回购股票占目前公司总股本897,145,269股的0.0042%。
(三)回购股份种类、价格及定价依据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根据《2020年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

2、本次回购的价格、定价依据
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规定: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1+n)
0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0
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②派息
P=P-V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0
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2)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①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②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于 2021年 5月实施了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607,622,85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3.5股,派2.05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0.5股。

公司于 2022年 4月实施了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851,896,53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46元(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于 2023年 5月实施了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892,826,63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40元(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公司董事会将 2020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调整为 23.6961元/股,回购数量未经调整,为37,240股。

(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合计为882,442.76元,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2、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后,减少公司此部分对应的因回购义务所确认的负债,并相应减少库存股、股本,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3、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本次回购前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 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 通股/非流通股 228,899,989 25.51 -37,240 228,862,749 25.51
二、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668,245,280 74.49 0 668,245,280 74.49
三、总股本 897,145,269 100.00 -37,240 897,108,029 100.00
注:1、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本表格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股份变动情况表为准。

五、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期解除限售部分)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为23.6961元/股,回购数量为37,240股。

本次调整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修订稿)》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修订稿)》及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7位激励对象因个人考核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1人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对该8人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37,240股拟进行回购注销。股票回购价格为23.6961元/股。本次拟用于回购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的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此次拟回购注销符合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相关事宜,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回购注六、监事会意见
(一)监事会对调整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同意:对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期解除限售部分)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为23.6961元/股,回购数量为37,240股。

(二)监事会对拟回购注销部分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核实,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及涉及激励对象的名单无误,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8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7,240股。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本次解限、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0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应条件于2024年1月7日成就,相关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0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2020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2020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申请办理相关股份注销、减资的手续。

八、备查文件
1、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首次授予的股票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4、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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