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导航(600435):北方导航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原标题:北方导航:北方导航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4年 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信息披露是指虽然所披露的信息未达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
益而由公司自愿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
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以下简称:相关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
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披露自愿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发生类似事件时,公
司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
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
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环境、行业状况及发展
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
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公司在进行自愿信息披露时,应当审慎评估披露的必要
性并避免披露内容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自愿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
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
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
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
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
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九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自愿信
息披露:
(一)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二)公司或公司产品取得重要资质、认证或奖项;
(三)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及后续取得相关进展;
(四)对外投资参股公司及后续取得相关进展;
(五)召开业绩说明会、反向路演以及重要投资者交流
活动情况;
(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的,但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关的事件。
第四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核、批准
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
提交给证券事务部;
(二)证券事务部进行审核并拟定公告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
(四)自愿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及附件经公司负责人批准
后提交公告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
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并向其提供信息
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
布公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
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公司监事及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
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并保证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三)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
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信息披
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审核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
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
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
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
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就
涉及自愿信息披露的问题做出相关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
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落实保密措施。
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按
规定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证券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
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履行自愿信息披
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六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自愿信息披露文件,经董
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
履行自愿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
核实身份、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保密管理第一责任人。全
面负责公司的保密管理;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披露保
密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组织对信息披露保密
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总结,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
题;组织或协调有关部门查处信息披露失泄密事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直接负责信息披露的保密
管理。贯彻执行保密委员会和董事长关于信息披露的制度、
方针及意见;对拟披露信息根据保密规定进行初步审查;负
责组织建立信息披露保密工作档案,并向董事长汇报信息披
露保密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军品
业务中介机构的管理规定,信息披露相关业务应选择具有保
密条件的中介机构为公司服务。中介机构包括券商、律师事
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审计等相关机构,必须与公司签订保
密协议,具体按照公司《涉密项目协作配套保密管理办法》
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提供
的各种资料进行审查、审批。必须向中介机构提供涉密资料
的,资料接收单位必须履行签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 军品业务对外披露信息的审查、审批程序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具体如下:
(一)业务基础资料提交部门的经办人员对拟披露信息
进行脱密,自查后报部门领导进行审查;
(二)部门领导对拟披露信息进行审查,部门领导确定
不涉密的,报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再报保密管理部门审核备
案;部门领导不确定保密情况的,可提请相关业务部门进行
复查,复查后报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再报保密管理部门审核
备案;
(三)公司保密管理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备案后,
方可提交给证券事务部门。
第七章 相关信息的申请、审核与发布流程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相关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核并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八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
门、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务沟通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各
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按
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
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4年 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信息披露是指虽然所披露的信息未达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
益而由公司自愿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
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以下简称:相关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
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披露自愿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发生类似事件时,公
司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
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
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环境、行业状况及发展
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
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公司在进行自愿信息披露时,应当审慎评估披露的必要
性并避免披露内容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自愿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
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
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
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
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
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九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自愿信
息披露:
(一)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二)公司或公司产品取得重要资质、认证或奖项;
(三)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及后续取得相关进展;
(四)对外投资参股公司及后续取得相关进展;
(五)召开业绩说明会、反向路演以及重要投资者交流
活动情况;
(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的,但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关的事件。
第四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核、批准
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
提交给证券事务部;
(二)证券事务部进行审核并拟定公告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
(四)自愿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及附件经公司负责人批准
后提交公告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
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并向其提供信息
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
布公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
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公司监事及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
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并保证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三)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
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信息披
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审核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
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
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
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
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就
涉及自愿信息披露的问题做出相关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
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落实保密措施。
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按
规定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证券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
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履行自愿信息披
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六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自愿信息披露文件,经董
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
履行自愿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
核实身份、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保密管理第一责任人。全
面负责公司的保密管理;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披露保
密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组织对信息披露保密
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总结,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
题;组织或协调有关部门查处信息披露失泄密事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直接负责信息披露的保密
管理。贯彻执行保密委员会和董事长关于信息披露的制度、
方针及意见;对拟披露信息根据保密规定进行初步审查;负
责组织建立信息披露保密工作档案,并向董事长汇报信息披
露保密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军品
业务中介机构的管理规定,信息披露相关业务应选择具有保
密条件的中介机构为公司服务。中介机构包括券商、律师事
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审计等相关机构,必须与公司签订保
密协议,具体按照公司《涉密项目协作配套保密管理办法》
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提供
的各种资料进行审查、审批。必须向中介机构提供涉密资料
的,资料接收单位必须履行签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 军品业务对外披露信息的审查、审批程序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具体如下:
(一)业务基础资料提交部门的经办人员对拟披露信息
进行脱密,自查后报部门领导进行审查;
(二)部门领导对拟披露信息进行审查,部门领导确定
不涉密的,报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再报保密管理部门审核备
案;部门领导不确定保密情况的,可提请相关业务部门进行
复查,复查后报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再报保密管理部门审核
备案;
(三)公司保密管理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备案后,
方可提交给证券事务部门。
第七章 相关信息的申请、审核与发布流程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相关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核并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八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
门、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务沟通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各
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按
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
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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